首    页|
时政要闻|
校内公告|
院系动态|
学校新闻|
图片新闻|
济宁学院报|
新闻在线|
创先争优|
校园文化|
热门排行
最新排行
推荐排行
新闻标题: 国务院:副处以上干部须报告财产情况 ——副处以上干部须报财产隐瞒不报可免职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2日 阅读次数:33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情况,其中包括房产,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这是我国首次就副处级以上干部申报股票基金等财产做出明文规定。 
中办、国办已就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规定》在第四条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规定》在第三条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共八条。 
按照《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规定》还明确了申报和执行的若干问题,包括: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等。(来源:新华网 2010-07-12)
 

济宁学院 版权所有 电子邮件:xcb@jnxy.edu.cn 邮政编码:273155
联系电话:0537-3196001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新区杏坛路1号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