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加强督查督办“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的作用,助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济宁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济院党发〔2023〕44号)文件精神,请各二级单位部门确定1名督办联络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督办事项联络协调工作,原则上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综合办公室工作的同志兼任(届时将授予线上督办系统操作权限),具体职责见附件1。请各单位部门于10月23日前将《督办联络员信息一览表》(附件2)发送至办公室督查科邮箱:jnxydck@163.com。
附件1:督办联络员职责
附件2:督办联络员信息一览表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