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保证。各系应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与教学科研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要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制定,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热辐射、强光闪烁场合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校领导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加重处理。
第六条: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设定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必须经过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领用,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健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定,完备安全防范设施,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