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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仪器赔偿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仪器赔偿办法

一、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应充分重视、爱护、管好用好这批财产,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以教育管理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对不负责、不遵守操作规程,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丢失被盗的人员,都要给予处分。

二、 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负赔偿责任: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

2、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国家财产遗失损坏者。

3、 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操作使用者。

4、 不听从指导或野蛮操作,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5、 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者。

6、 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损坏者。

7、 由于在实验室打闹而损坏仪器者,或损坏后隐瞒不报者。

三、 凡属下列情况者,加重赔偿,并给予批评处分:

1、 设备器材丢失应立即报案,如果有明显被盗迹象,却弄虚作假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赔偿。坚守自盗者,严加处理。

2、 因欲截留公物,占位己有谎报损失的。

3、 公物私用,又不爱护,造成严重损失的。

4、 一贯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5、 乱动乱用公物,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四、 赔偿标准

1、 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一般按直接损坏或丢失部分的原价赔偿,因局部丢失或损坏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者,按整本原价的50%赔偿。

2、 对某些稀缺物品的损坏、丢失案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事故原因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有主管部门核准报校领导批准后,酌情赔偿。

3、 对于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计算器、工具、量具、电子元件、球类、乐器、服装、录音(相)带、,有丢失、损坏者一律按原价赔偿。

4、 损坏的设备、器材,如尽快修复,尚未恢复其性能或精度时,赔偿全部修复费用,若修理后,其性能或精度较原物降低甚多时,出负担修理费用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

5、 事故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配成费。

6、 学生损坏仪器设备,按各系原规定办理赔偿。

五、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损毁的程度,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决定,结合赔偿人态度,事故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事故不甚严重者,可减免赔偿;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影响甚坏者应加重处理。

六、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上报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七、 赔偿审批程序

1、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有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后,提出赔偿意见。

2、 损失价值在200元以内的赔偿,由系主任批准处理。

3、 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内的赔偿,报科研设备处审批。

4、 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赔偿,报校长批准。

八、 赔偿手续

凡属责任事故,要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单位存查、科研设备处、财务科各一份)。赔偿者一周内把赔偿金交财务科,过期不交者,加倍处罚,并从工资或助学金中扣除,毕业前不赔偿者,扣发毕业证。赔偿费仍归本单位设备开支用。

九、 销账

1、 低值易耗品,材料损失后,各单位应在相应账上销去。

2、 损坏而不能修复的固定资产,应到资产处作报费处理。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