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减少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我校实行学校、系二级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各种物品的、购置、保管、领用和回收应设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健全记录。并定期检查,保证帐与帐相符,帐与物一致。
第四条:各单位要安排有一定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工作,并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五条:各系要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自觉管好用好物品,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人员,要给予批评处罚。
第二章: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分类、范围和估计
第六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在教学、科研方面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各种物质。
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试剂、燃料等。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一般器皿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第七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和清点盘盈盘亏,按原价记账。购入、调入材料及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运费,均不计入价款。
第三章: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和购置
第八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应加强计划管理,各系、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按学期申请计划,经系领导审查后报科研设备处审批后购置,经费从实验教学维持费中列支,急需、零星、专用物品均需办理临时申购计划,经系主任同意后购买,经费从系业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凡国外引进器材及国内通配的物质均由科研设备处同一编制计划,自校供应的物品,应计划提前交给供应单位,以便组织采购。
第十条:采购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原则上由系管理室统一办理,需到外地采购的物质,须经科研设备处同意后,方可外出采购,否则差绿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购回物品,及时交送保管人员验收,发现问题,立即做出验收记录及有关证据等。并向有关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索赔等手续。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验收,应由有经验的有关人员协助进行。
第四章:库存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库房配备专人负责,加强科学管理:
1、 做到固定存放,有序排列,零整分开,账务对号。
2、 根据物品不同性质,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爆、防锈、防毒、防腐、放热、防冻、防潮等工作,严防变质、丢失、损坏。
3、 库存物质不出错,保管员应定期对账。
4、 另发物品严格按规定执行,事实求是,禁止领零发整。
5、 手续不完备,单据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和无计划项目,不准领发。
第十三条:仓库应总结领料规律,充实完善储备制度,建立定期盘存制度,每年清点对账一次,将亏盈、报损、报废及多余的物质列单上报科研设备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错购和多余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凡使用过应抓紧时间调剂处理,各单位间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科研设备处有权调拨,确因教学科研需要不同单位调拨的,由使用单位出据(系主任、经办人签字),通过科研设备处办理,同时转账。
第五章:在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证教学科研的需求,不具库房条件的系、实验室,对常用的材料及零配件可限量配用,(除少数专用材料外,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由专人保管,建立备用材料明细账和耐用工具登记簿,买物进出凭有关手续办理,工具失效,应办理报废手续,以旧换新。
第六章: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危险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放热有关规定,设专库存放,并建立、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由专管人领用,领用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剩余物品妥善处理或及时退回,其容器、变质物料、废液废渣必须妥善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第七章:贵金属及民用性较强放热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贵金属指金、银、铂等贵金属制成的器皿,含贵金属的药品,试剂等。
民用性较强的物品指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等。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工作确需贵金属时,应先天申请表,经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批准后领用,使用保管需二人共同管理,限量发放,做好登记,剩余部分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条:教学录像带由电教室保管,使用单位需系领导同意后,到电教室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空白录像带、录音带有科研设备处根据各系计划统一购买,发放。胶卷的 使用,应经系主任批准购买,控制使用(只准用于实验教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者,按上级文件执行。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