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验手段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管好、用好教学仪器设备,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校、系(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科研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所、中心)由一位副主任分管设备工作,实验室主任认真做好本单位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等工作。各级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仪器设备帐、物、卡交接手续,并报科研设备处备案。
第三条: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过程,应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教学仪器设备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其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师生自己动手,发挥聪明才智,研制新的教学仪器设备,并不断提高我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要敢于创新、勇于开拓,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校、系应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通过业务学习、专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学校在教学、科研中需要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机械标本、模型、工具量具、材料、元件、挂图等均属仪器设备,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属固定资产类。按其价格、精密程度又分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一般仪器设备。
1、贵重仪器设备
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
单价不满2万元,但结构、性能精密,市场难以购置的仪器设备。
3、一般仪器设备
属固定资产,但不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其它教学仪器设备。
4、单价在500元以下,但耐用期较长,且数量较多的仪器设备。
二、低值易耗品
1、低值品
单价低于500元的,如低值仪表、仪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软件等。
2、易耗品
指易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元件、零配件等。
三、材料
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进行。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订购、验收
第八条:各系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遵照“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急需情况和财力,按轻、重、缓、急排队,制定出仪器设备学期购置计划,一式两份,报设备科,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购置。
1、仪器设备的申购计划,必须详细填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用途及购置理由,可代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以免错购而造成损失。
2、引进国外仪器设备的申报,主要引进专业学科建设所需要的关键性的仪器设备,而且是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在提出申请前要组织专人对设备进行调查论证、国内已有引进的此类产品,一定要实地调研,熟悉设备性能、质量情况,不能盲目申报。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申请购置,必须提出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附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表》,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技术性能、效益预测、选型论证、配套仪器和必要的外围设备、安装使用条件(人员、房屋)等。经科研设备处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订购,必须按批准计划执行,由科研设备处统一盖合同章办理,不得擅自改动计划或由系章签定合同,属国家控制的商品,应先办理社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验收和报销。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理,廉洁奉公。及时掌握货源信息,力争购买物美价廉的仪器设备,为各系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当好“参谋”。
第十二条: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货到应及时开箱验收,具体见《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验收完毕后,凭发票、验收单,按仪器设备目录统一分类、编号、登帐填卡、输入微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计价调入、自制、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建卡、登帐等事宜。
第十五条:各系室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和使用情况,经常分析研究汇总,加强计划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各系(所、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清、质量好、配套全、帐物卡相符,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库房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震、防热、防冻、防爆、防腐蚀的十防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各系(中心、室)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机房守则等细则。所有教学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对不熟悉仪器性能及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九条:对初次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或开机启动。
第二十条:根据教学仪器的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要求的,不用高档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一条:充分挖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与其它单位互通有无、协调使用,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经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制度。使用仪器设备前应精心检查,用后断电清洗、擦拭、维护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各系均应重视培训维修人员,不断提高自修能力,做到小修不出系,中修不出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丢失、损坏赔偿及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需履行借用和审批手续。
一、 本系范围内借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
二、 系间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双方主任协商解决。精密、贵重设备,由科研设备处批准。
三、 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按下列原则办理:
1、 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与科研设备处洽谈,经征求使用单位和所在系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系(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 借出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祥加验收,若有损坏、丢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规定赔偿。
3、 出借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值的2/1000,由科研设备处收取折旧费,与学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酌定。
4、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外单位需用时,需经校长批准后,来校使用。
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修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校内仪器设备需调整、调动时,属本系范围内的由本系决定。系与系或行政单位间的,由科研设备处核定,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要努力避免积压浪费,各系室每年应清查一次,将积压多余的仪器设备填写清册,报送科研设备处统一处理。科研设备处则按“先系内,后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应入仓库,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六条:教学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属于报损的仪器设备应由单位组织三人以上坚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发现丢失,应及时报校保卫科迅速组织侦查,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由保卫科和科研设备处备案,同时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一式三份。(单位存查、科研设备处、财务科各一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科研设备处核批,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进行赔偿,同时进行消帐、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原因,不适合现场使用、不易改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并由实验技术人员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一、500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报废由系主任审批。
二、500-5000元的仪器设备报废由科研设备处审批。
三、5000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经技术鉴定和科研设备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仪器设备报废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自制、改装
第二十八条:教学、科研需要,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及性能指标达不到实验要求,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二十九条:申请自制仪器设备,须在每年申购计划报送同时说明,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十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由科研设备处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指示,同购置的仪器设备一样列入校固定资产,帐目上应表注“自制”字样。自制设备的估价,工厂加工按成本人工费入帐,实验室自制按外购配件费加材料费入帐。
第三十一条:凡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不得私自拆改,需报知系和科研设备处,并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研究同意后方可改装。完成改装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改装应由校长批准方可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关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验收规定;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等方面,另外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或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