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实验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努力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贡献;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及水平,有步骤地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增强教学科研能力。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在校、科研设备处、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的实验课,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各实验所开实验项目,必须经过审定,不得任意改动。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能力和现代化实验方法,加深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八条:实验室要根据需要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并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便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但不承担批量生产的任务。
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设计性实验,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
第十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器件,制作标本、模型等,以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标明精度,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啊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室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有科研设备处综合平衡,报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各级领导要注意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实验建设要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对增加新的实验设备要认真审阅国家教改委颁布的师专《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认真选型,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重复性购置。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建账、卡,做到帐、物、卡相符,并根据仪器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程度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对于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实验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责任制,切实落实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必须两个文明建设,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品及器材等的管理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充分发挥技术潜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进仪器设备,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的总结、检查、交流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队伍和职责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系中心实验室要选择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理论修养,有实验室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讲师或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主任,并由学校认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是一只业务熟练、有事干精神、相对稳定的队伍,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管理人员,他们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主力军。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采取适当计算工作量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职务的确定、晋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实验教师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实验技术人员为: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员,技术员,技术工人。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团结一致、分工合作,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工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根据实验室的毒性、病菌等对人体有害的程度,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和劳动保护待遇。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保护。
第六章 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在保障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服务工作,由学校统一制订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国内外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系、各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结合各系室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学院化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2022年11月17日